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79號原告翰鈺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宏富企業社即詹前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引用之附表關於物品所在地「桃園縣○○鄉○○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鄉○○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