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5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2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86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4、5所之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4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6、7、8、9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69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0、11、12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6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