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 曾明煌 代理人 曾靜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2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508│└──┴──────────┴───────┴──┴──┘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