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30號聲請人優的印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富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鼎固置業有限│臺灣土地銀行│101年12月3日│64,050元│CT0000000│││公司 馮美珍 │信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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