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89號原告 李家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華 、 林婷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056號),惟被告林華、林婷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