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28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 代理人 林獻順 債務人 傅昌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特約條款(借據背面)逾期本金部份改按本會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加五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