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30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g2;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4月至98年4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以書面說明。)│├───────────────────────────┤│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㈣聲請人配偶 陳平蓮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