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5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王順益
被   告 戊○○
被   告 乙○○(原名: 陳美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乙○○對原告之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請求依原來之約定
分期給付云云。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
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號著有判例。而
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分期清償,是被告乙○○所辯,並不可採。本
件原告之請求,洵屬正當。
中華民 國98年12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 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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