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