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54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北簡字第3544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貳萬
參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委由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新光行銷)向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
誠泰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訂立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
被告依約應按月繳納期付款。詎被告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即
未能依約履行,原告新光行銷自95年1月3日起至95年7月3日
止陸續向原告新光銀行代償被告之欠款共計新臺幣(下同)
26,566元。而被告尚積欠原告新光銀行之貸款餘額共計123,
115元,又被告未依約繳納已喪失期限利益,履經原告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等語。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消費性貸款
申請書、約定條款、明細表及債權移轉證明書各1份為證。
二、被告本件是辦理階梯數位學院語言教材的錢,有向階梯數位
學院要求退錢,但他們不讓伊退,後來階梯數位學院倒了,
伊當時已經沒有錢還了,已經超貸了,且原告請求20%利息
過高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被告對欠款之事實及金額並不爭執;至被告雖辯稱有向
階梯數位學院要求退款,然查,本件被告係向被告新光銀行
前身誠泰銀行貸款,而向階梯數位學院購買商品,其與階梯
數位學院間之買賣糾紛,尚不得據以對新光銀行作為拒絕返
還貸款之正當理由,至原告請求之利息部分係依據雙方簽訂
之契約條款亦未超過法定利率之上限,是被告抗辯利息過高
尚屬無據;同時原告之主張亦已提出前開證明。是原告上開
主張,應可採信,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2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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