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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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高手中
張鈞逸
巫峻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年1月22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30186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手中、張鈞逸均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巫峻霆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高手中、張鈞逸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月22日凌晨4時3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B1(星據點KTV)。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查本件被移送人高手
中、張鈞逸加暴行於被移送人巫峻霆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
高手中於警詢時自承從電梯出來與被移送人巫峻霆發生口角
,被移送人 巫峻廷 有打伊所以還手;及被移送人張鈞逸於警
詢自承因被移送人巫峻霆罵伊「看三小」,故開始發生衝突
等情,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警員詹
富元製作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現場監視器畫面翻
拍照片4紙及被移送人巫峻霆警詢筆錄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和平院區)驗傷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其等非行堪予認定
。至被移送人巫峻霆否認涉有前述被移送犯行,並辯稱:我
跟我朋友 許智傑 與 孫唯真 說我剛剛被撞,然後我就莫名其妙
被好幾個人打,當時我一直保護頭部沒有還手,後來警察馬
上就到了等語。查依移送機關檢送之現場監視器光碟之結果
顯示,被移送人巫峻霆與被移送人高手中、張鈞逸於電梯口
發生爭執後隨遭4、5人猛烈毆打拉扯,全程畫面均見被移送
人巫峻霆以雙手護住頭部並未回擊,並無其參與鬥毆之畫面
,是可認被移送人巫峻霆與被移送人高手中、張鈞逸並無互
毆之情事。而被移送人高手中、張鈞逸固於警詢中分別陳稱
移送人巫峻霆有毆打被移送人高手中身體部位及被移送人張
鈞逸嘴唇及右手無名指外側部位,均導致受傷云云,惟均未
提出驗傷證明且與上開畫面顯示結果不符,是被移送人高手
中、張鈞逸所辯,難認可採。而本件僅足認定被移送人高手
中、張鈞逸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巫峻霆
之行為,移送機關誤以被移送人高手中、張鈞逸所為係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行為,移送本院裁處,
即有違誤,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
0條規定變更移送法條。從而,本件被移送人高手中、張鈞
逸因口角糾紛,遂加暴行於人之事實,堪予認定,應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
高手中、張鈞逸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1項所示。至被移送人巫峻霆並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為不
罰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