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瑋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
3,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