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98號

原告 許聖顯 (已歿)

原告之母 許李葉

被告 張詔棊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母許李葉應於民國111年4月30日前陳報原告許聖顯之繼承人,並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許聖顯請求被告張詔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惟原告許聖顯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查原告死亡之時間係在本案繫屬之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故原告之母許李葉應於111年4月30日前陳報原告許聖顯之繼承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二、原告之母許李葉應同時檢附原告許聖顯之繼承系統表、繼承

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及「未拋棄繼承」之證明。

三、逾期未陳報,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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