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4號
上訴人景富木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艮全
法定代理人 李銘 和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念余
法定代理人 李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