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14號聲請人正榮研磨布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虹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信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台端聲請狀所載與本票所載不符)
二、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新臺幣548,6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