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柔
訴訟代理人  馮彥婷 律師
       施旻孝 律師
       柏有為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沛蓉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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