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柔
訴訟代理人 馮彥婷 律師
施旻孝 律師
柏有為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沛蓉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