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8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高詩琴 債務人 高福生 債務人 謝秀玉
一、債務人高詩琴、高福生、謝秀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高詩琴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高福生、謝秀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9,16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詩琴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高福生、謝秀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4081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9165元高詩琴、高福生、謝秀玉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9165元高詩琴、高福生、謝秀玉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