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賭博等案件,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97年度速偵字第183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IC板壹塊、賭資新臺幣陸仟零參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既為被告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