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鍾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鍾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鍾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4年10月,茲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2月6日入監服刑迄今,尚未執行完畢,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64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6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