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 陳茂榜 工商發展基金會被告 徐正山 (原名 徐彬益
彭政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9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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