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原告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柏延 被告全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即富麗展業有限公司)兼法定 徐正山 (原名 徐彬益 )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9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