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29號抗告人 王興華
孫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宏
法官方鴻愷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