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債權人總來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木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義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支票背面影本,並釋明對債務人陳義森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