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家豪 被告 陳健二 上列原告因被告陳健二被訴本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2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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