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建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永輝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
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