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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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585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李宗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JET-TERNCO.,LTD.、 陳振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JET-TERNCO.,LTD.在臺灣設立登記地址資料暨其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