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 邱創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振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0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