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家催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聲請人 鍾金松 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楊明哲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對被繼承人楊明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鎮○○里○○巷0○0號,民國110年11月27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楊明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鍾金松地政士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明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4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明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4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核無不合,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楊明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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