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智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愷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9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愷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1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愷芯知悉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二「扣案侵害商標商品」欄所示商品之商標權,仍於商標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亦不得販賣,竟基於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故意,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經由淘寶網站,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接續購買、輸入如附表二編號1至71所示之物後,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1樓之住處,透過網際網路以臉書直播之方式,販售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予不特定人,獲利約新臺幣(下同)4,000元。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許愷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時之自白。
㈡「愷芯KaiXin飾品直播」臉書網頁資料、Jambo網頁資料、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1年3月9日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CHANEL授權委任狀、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與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運送契約書、財政部關務署111年3月4日台關緝字第1111005303號函暨所附進口貨物報關資料、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被告與賣家之對話紀錄截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LOUISVUITTON111年6月30日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111年6月13日鑑定報告書、 埃爾梅斯 國際委任狀、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狀、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年7月5日鑑定報告書、伊芙聖羅蘭公司委任狀、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狀、布拜里公司授權委任狀、美商河之光公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巴黎世家公司委任狀、羅威公司111年9月27日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賽玲有限公司111年7月29日鑑定暨鑑價報告書、普瑞得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鑑定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鑑定書、本院扣押物品清單。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1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
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於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然修正
後之法律尚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而未生效,是本案仍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規定,先予敘明。
⒉查被告自大陸地區購入如附表二編號1至71所示之物,屬商標
法第97條所稱之輸入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際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記載被告販賣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物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際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業經公訴檢察官陳明為誤載,並當庭刪除此部分之記載(見本院卷第164頁),併此敘明。
⒊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1年4月29日為警查獲止所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認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屬一行為觸犯數個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透過網際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⒋按裁判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一部事實起訴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其效力應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犯罪事實,自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查被告透過網際網路非法販賣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記載,然因與檢察官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前述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商標有使消費者辨識商品及服務來源,不致產生混淆誤認之功用,並有建立企業及商品形象之功能,企業經營者勢須投入大量資金及商品行銷以維護其商標,竟為圖一己私利,擅自將自不詳身分之人所購入之侵害商標權商品,販賣予不知情之消費者,不僅影響商標權人之市場利益,亦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及價值形成混淆,甚至可能因產品品質不良,造成安全上問題,而衍生商品責任糾紛,侵害商標權人建立之企業形象與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衡諸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復已與商標權人埃爾梅斯國際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有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至134頁),及考量被告遭查獲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犯罪時間、所獲利益,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1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
之罪所販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被告於偵查時供承其因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獲利4,000元(見
偵卷第448頁),固屬其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埃爾梅斯國際以100,000元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有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至144頁),足見被告給付之賠償金額,已超過其因犯罪所得之金額,堪認被告已無保留犯罪所得,倘仍就前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⒊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非侵害商標權商品,
有鑑定報告書、證明書、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07、413頁、本院卷第139頁),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爰不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圖樣商標權人扣案侵害商標物品卷頁出處100000000LV(圖)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偵卷第70至71頁00000000LV(圖)偵卷第72至76頁00000000LV(圖)偵卷第77頁00000000LOUISVUITTON(文字)偵卷第78至82頁00000000LOUISVUITTON(文字)偵卷第83頁00000000LV(圖)偵卷第84頁00000000LV(圖)偵卷第85頁00000000LV(圖)偵卷第86頁00000000LV(圖)偵卷第87頁00000000LV(圖)偵卷第88至89頁00000000V(圖)偵卷第90至91頁00000000LV(圖)偵卷第92至93頁200000000HERMES(文字)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如附表二編號10至23所示偵卷第111至118頁00000000designHencerclesimple(圖)偵卷第119至120頁00000000LOGOATTELAGEETHENCERCLENOIRBLANC(圖)偵卷第121至123頁300000000DIOR(文字)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二編號24至27所示偵卷第128頁00000000DIOR(文字)偵卷第129頁00000000CHRISTIANDIOR(文字)偵卷第130頁00000000CD(文字)偵卷第131頁00000000CD(圖)偵卷第132至133頁400000000Monogram(圖)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二編號28至42所示偵卷第141頁00000000MONOGRAMDOUBLECDEVICE(圖)偵卷第142頁00000000CHANEL(文字)偵卷第143頁00000000MONOGRAMMEDOUBLECDEVICE(圖)偵卷第144頁00000000CCMonogramwithoutCircle(圖)偵卷第145頁00000000MonogramDoubleCDecice(圖)偵卷第146頁500000000YSL(圖)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如附表二編號43至45所示偵卷第152頁00000000YSL(圖)偵卷第153頁00000000SAINTLAURENT(文字)偵卷第154至155頁00000000SAINTLAURENTPARIS(文字)偵卷第156至157頁600000000GUCCI(文字)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如附表二編號46至51所示偵卷第168頁00000000GG(圖)偵卷第169至170頁00000000GG(圖)偵卷第171至172頁00000000GG(圖)偵卷第173頁00000000GUCCI(文字)偵卷第174頁00000000GG(圖)偵卷第175頁00000000GUCCI(文字)偵卷第176頁00000000GG(圖)偵卷第177頁00000000GUCCIWord(文字)偵卷第178頁700000000BURBERRY(文字)英商布拜里公司如附表二編號52至54所示偵卷第189頁00000000EquestrianKnightDevice(圖)偵卷第190頁00000000BURBERRY(文字)偵卷第191頁00000000TBMonogram(圖)偵卷第192頁00000000BURBERRY(文字)偵卷第193頁800000000designmark(圖)美商河之光公司如附表二編號55至56所示偵卷第198頁900000000BB(圖)法商巴黎世家公司如附表二編號57所示偵卷第209至210頁10000000004L(圖)西班牙商羅威公司如附表二編號58至59所示偵卷第216頁00000000LOEWE(文字)偵卷第217頁00000000LOEWE(文字)偵卷第218頁1100000000CELINEandlogoTriomphe(圖)法商賽玲有限公司如附表二編號60至63所示偵卷第222至223頁00000000SULKY+CELINE(圖)偵卷第224頁00000000BLASONlogonouvelleversion2(圖)偵卷第225至226頁00000000CELINE(文字)偵卷第227頁00000000CELINE(文字)偵卷第228頁1200000000PRADA(文字)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如附表二編號64至70所示偵卷第234頁00000000PRADA(文字)偵卷第235頁00000000PRADA(文字)偵卷第236頁1300000000NIKE&SwooshDesign(圖)荷蘭商奈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偵卷第477至478頁00000000NIKE(圖)偵卷第479至481頁00000000WingDesign(圖)偵卷第483至185頁【附表二】編號扣案侵害商標商品鑑定結果1LV圍巾5件仿品2LV耳環16對仿品3LV戒指9件仿品4LV項鍊3件仿品5LV手鍊(環)11件仿品6LV拖鞋3雙仿品7LV帽子3件仿品8LV髮夾13件仿品9LV髮束6件仿品10Hermes皮帶18件仿品11Hermes帽子9件仿品12Hermes拖鞋6雙仿品13Hermes圍巾1件仿品14Hermes雨傘2件仿品15Hermes包包4件仿品16Hermes皮夾3件仿品17Hermes襪子30雙仿品18Hermes眼鏡7件仿品19Hermes戒指1件仿品20Hermes項鍊2件仿品21Hermes髮夾3件仿品22Hermes手環25件仿品23Hermes耳環126對仿品24DIOR帽子1件仿品25DIOR衣服3件仿品26DIOR(CD)髮箍4件仿品27DIOR(CD)耳環2對仿品28Chanel胸針4件仿品29Chanel耳環71對仿品30Chanel襪子21雙仿品31Chanel髮束24件仿品32Chanel髮箍2件仿品33Chanel髮夾50件仿品34Chanel眼鏡26件仿品35Chanel帽子8件仿品36Chanel鞋子3雙仿品37Chanel圍巾4件仿品38Chanel衣服11件仿品39Chanel包包24件仿品40Chanel手環15件仿品41Chanel戒指11件仿品42Chanel項鍊33件仿品43YSL衣服2件仿品44YSL手環3件仿品45YSL耳環1對仿品46GUCCI衣服5件仿品47GUCCI眼鏡11件仿品48GUCCI帽子3件仿品49GUCCI項鍊2件仿品50GUCCI耳環3對仿品51GUCCI髮夾12件仿品52Burberry眼鏡4件仿品53Burberry包包10件仿品54Burberry衣服6件仿品55ToryBurch包包4件仿品56ToryBurch手環1件仿品57Balenciaga耳環12對仿品58Loewe衣服2件仿品59Loewe襪子40雙仿品60Celine襪子3雙仿品61Celine髮束2件仿品62Celine圍巾3件仿品63Celine衣服8件仿品64Prada衣服1件仿品65Prada包包12件仿品66Prada帽子2件仿品67Prada髮夾3件仿品68Prada髮束1件仿品69Prada耳環1對仿品70Prada項鍊5件仿品71NIKE衣服3件仿品【附表三】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1GUCCI髮夾3件無法鑑定2ToryBurch髮夾2件未經註冊使用於髮夾類別,非侵害商標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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