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35號
原告 黃晟 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婷 、 劉瑞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如下:
㈠被告陳雅婷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被告劉瑞和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上說明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共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