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1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士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前秀 間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166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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