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21號
原告胡○榕(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卷)
法定代理人胡○文(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卷)
陳○汝(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晧、黃○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