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659號

原告 楊榮坤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被告丞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安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 律師

鍾李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 李建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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