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659號
原告 楊榮坤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被告丞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安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 律師
鍾李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 李建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