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核減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668號上訴人 沈福勝
許金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被上訴人 林易麟
徐明男 鍾 陳來好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核減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王怡雯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