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三二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錫欽 律師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占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項欠缺,如未補正,將依法駁回自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三二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錫欽 律師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占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項欠缺,如未補正,將依法駁回自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