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 楊足江 被告 張玉娟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3年度簡字第14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薛侑倫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