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芸岱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之上衣壹件沒收之。
理由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莊芸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480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論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之上衣1件,洵乃仿冒商標即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誤,佐有鑑定證明書供參,復經本院遍閱該案卷宗徵究翔實,則係被告違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罪所陳列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茲檢察官就前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及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