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偕同受領繼承提存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家訴字第三號
原告己○○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原告庚○○○
丙○○乙○○丁○○辛○○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姿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偕同受領繼承提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九號被告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庚○○○等人以被告戊○○涉有偽造繼承權拋棄書犯罪嫌疑為由,對被告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九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前開繼承權拋棄書是否出於被告所偽造,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