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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