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浤軒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於民國103年4月8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