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泰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泰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傅泰龍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3月及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5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芳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