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983號原告 耿奇華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蓋陳素蓋中威蓋惠珍郭王秀蘭劉王桂蘭張麗華王冠武王瑞權王宇棠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1頁第6行中關於「 王宇堂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宇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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