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58號原告 耿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蓋玉亭 之繼承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元(計算公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附件之計算公式:
㈠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2樓房地面積30.95平方公尺,經換算為9.36坪(30.95平方公尺×0.3025=9.36坪)。
㈡依卷附實價登錄查訊資料,鄰近同類型房屋交易價格為每坪58萬7,000元。
系爭房地價值約為565萬2,810元(9.36坪×58萬7,000元=565萬2,8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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