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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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51號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貞吟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5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5,14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宜芳
法官黃悅璇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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