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24號聲請人 王永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52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㈠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經建基金11-D0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