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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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員 林國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辦理第九屆選舉,及以員宅字第1111200002號公告第九屆管理委員會當選名單均無效。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請如期補繳。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