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7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79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理人 林文得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因與債務人 張寳金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證物欄所載之「借據影本」乙份。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