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調字第31號償還補償金調解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9月10日上午10時33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陸艷娣
調解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整,給付
方式為:共分三百期攤還,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民
國一百二十三年九月五日止,每月五日給付伍仟元整,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許燦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陸艷娣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