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港小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富陽四季社區大廈南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台北縣○○鎮○○里○鄰○○○路
○段○○號8樓之2號,有相對人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
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林佩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