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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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港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8年度毒偵字第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目前有固定職業,及其智識程度
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其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故本
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
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3條第1項2款、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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